二、
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叁、
为保护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出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
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
(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未办理产权证,
标的招租面积为估算值,系出租方提供,标的坐落为出租方自编号等)
及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承租后其经营项目的合规性,成为承租方后须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等),并书面承诺自行承担标的瑕疵和政策了解等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承租,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出租方协助。标的按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
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
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及本公告的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六、
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将第一年剩余租金(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的,则为
五年
剩余租金)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按首年租金成交价的 20%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履行约定的保证,合同期满,履约保证金退还事宜详见租赁合同。选择租金按年支付方式的,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期届满前30日内一次性支付,依次类推。逾期不交租金,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
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
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宽带
、物业服务费
等
)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八、 (略))向承租方收取,承租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九、
标的招租用途为车位,承租方在承租期内需按限定的招租用途使用
。承租方在使用中因自身使用不当引发的一切安全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
十、
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
书面
同意,
承租方
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第叁人或与第叁人进行分租,否则
出租方
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
承租方
返还租赁标的。由此给第叁人造成损失的,由
承租方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一、
出租方在承租方结清标的首年或五年租金、履约保证金、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 30个工作日内(最终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租金及租期从租赁标的移交完成之日起计算。
十二、
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叁、
标的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四、
其它未尽事宜详见附件《租赁合同》。
十五、
备查资料:《
房地产估价报告
》《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