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挂牌期内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及按要求交纳保证金。若在挂牌期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三、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
首期租金
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
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有不定期租赁等)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租赁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租赁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
、
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交接清单,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首期租金一次性付清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3个月租金)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完结退房手续的,招租方在30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六
、
租赁前的房产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标的移交后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交纳的以招租方名义交纳)。
七
、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租期内租金总额的 1%收取,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八
、
招租
方负责在承租方签订合同、交接清单,并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 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租期和租金自移交完成之日起计算
。
九、租赁期内,若因国家政策、城市建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履行租赁合同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招租方无条件收回标的并对承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十、
租赁期内,承租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
设施、设备和结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
一
、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
二
、
以上标的未经招租方同意不得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