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金计算方式采用按套整体计租,按月支付。承租方需按成交月租金的叁倍缴纳履约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若进入竞价流程,承租方需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补足应缴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按照交易所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保证金取消其承租资格。
2.承租方须为本次租赁及租赁合同提供第叁方担保,并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若承租方为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担任本次租赁及租赁合同的担保人。若承租方提供的第叁方担保人资质不符合出租方要求,出租方有权要求更换担保人。
3.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的现状出租,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但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物业现状及其使用障碍,并自行现场勘察,根据现状进行报名及网络竞价。报名参与行为视为已查看并确认知晓标的现状,且同意按套整体计租方式。
4.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标的时,以实际交付状况为准。意向承租方应(略)参与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标的实际交付时,有可能存在隐蔽性质量问题,除有证据证明出租方故意隐瞒外,承租方不得以此主张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
5.承租方应明确出租标的的使用性质为车位,租赁用途限于车位。承租方必须按租赁用途使用,并知悉及接受相关风险。若因无法办理经营证照而主张解除合同、追究出租方责任或拒付费用,均不被允许。若以上述理由退租,则视为根本违约,租赁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承租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出租标的物现状为理由,拒绝支付应缴的租金,也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约的要求。此规定旨在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与持续。
7.承租方将出租标的用于商业经营的,须自行依法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协助提供。承租方不得以办理经营证照为由,向出租方/管理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8.承租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出租标的。
9.承租方需配合拆除、清运非法搭建的建筑及物品(如有,含物业内留存的杂物),但对物业使用、维护及安全有帮助的,且经出租方/管理方书面确认的除外。
10.承租方经出租方/管理方书面同意才可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承租方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标的的主体建筑结构,不得擅自改建或扩建。承租期满后,承租方投入的装修、新增设施归出租方所有,且出租方不需向承租方作任何补偿。
11.承租方在装修改造前,须向出租方提交施工方案,并向出租方支付装修保证金。如承租方装修改造工程期间无相关违规、违法行为的,经出租方验收确认后,出租方将装修保证金全额无息一次性退还予承租方。
12.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进行验收工作。
13.若因政府规划征收、安全鉴定不合格或政策法规变化导致物业无法按改造功能使用,视为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出租方有权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后收回物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4.承租方开展的经营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工商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性相关法规的各项要求。出租物业不得用于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具有刺激气味的化学物品;不得用于经营油烟污染严重、气味扩散性强的业态,如烧烤店、臭豆腐店等;同时,也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相关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生产的商品或项目。
15.承租方必须依法守法经营,并遵守出租方对于出租物业的管理规定。
16.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合同,若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则出租方/管理方有权没收承租方已缴纳的保证金等费用,并有权立即对出租标的重新招租。
17.承租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水、电、消防、门前卫生叁包、综合管治费、管理费、日常维护、保养、清洁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18.若出租标的所在小区需收取小区管理费的,该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9.若承租方拖欠租金或水电费等累计超过叁个月,出租方有权对标的物采取停水停电、封门、换锁、围蔽升级等措施,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20.起租日和标的物具体交付时间,以实际租赁合同和交付情况为准。
21.意向承租方应自行(略)及竞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2.租赁期限内,若政府因发展规划需要对标的物业进行征收、收储等处置的,承租方已完成物业改造且投入运营时,按照政府补偿所明确的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租户部分)、临时安置费给承租方以赔偿(租户部分)。若政府补偿文件未含上述赔偿、补偿等条目,租赁合同已履行期限在半年内的,按缴纳的保证金金额给予赔偿;租赁合同已履行期限超过半年的,则按照保证金金额每月递减5%的标准给予赔偿。
23.水电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向有关单位了解、办理和交纳。
24.出租方不确保出租标的是否存(略)前提前对出租标的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或其他干扰承租方享有合同权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不得以上述情况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出租方/管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25.出租标的为公有资产,无产权争议且来源合法。
26.出租标的周边交通便利,公交、轨道、高速环绕,商业上有综合商场及底商,教育涵盖大学至幼儿园,医疗有同江医院,休闲娱乐有德胜河及规划中的绿化长廊。
27.若成交日于当月15号前,则起租日为当月15日;若成交日于当月15号后的,则起租日为次月1号。涉及特殊情况的,起租日以实际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为准出租标的物具体交付时间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27.出租方未就出租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提供相应资料。出租标的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或其他干扰承租方享有合同权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由承租方自行进行尽职调查。
28.出租标的的出租面积是由出租方提供的数据,具体由承租方予以核实。
29.出租方未就出租标的提供相应权属证明文件,承租方需自行向出租方核查标的物相关权属,如因权属问题产生争议等与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无关。
30.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内容,并(略)参与即视为知悉并愿意接受上述公告的全部内容,并愿意接受以租赁物现状进行接收,不得再以重大误解等任何理由对租赁物、租赁合同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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