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资格要求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公司法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2.供应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C 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3.供应商拟配备至少 6 名电梯维护保养专业人员,且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电梯修理资格证(T);
4.本项目不接受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谈判。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现变更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公司法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2.供应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C 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或者是具有同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供应商拟配备至少 6 名电梯维护保养专业人员,且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电梯修理资格证(T);
4.本项目不接受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谈判。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余内容不变。一经发布,即认为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已收到,潜在供应商应随时自行查看发布内容,否则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