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略)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别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
无为(略)
标的编号:狈0122蚕罢250052
)
无为(略)
是指转让方
有偿授予
受让方拥有
无为(略)
经营权期限
内,
受让方
拥有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停车泊位的相关设施,下同
)的权利,经营
权
期限届满,
受让方
将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无偿、不设任何权利负担地移交到
无为市城市管理局或
无为市人民政府
指定机构
。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所对应的停车泊位涉及无为(略)
本项目所对应的停车泊位具体明细如下:
1、停车场
序号
| 停车场名称
| 停车场位置
| 停车位数量(个)
|
地上
| 地下
| 小计
|
1
| 无为市人社局(无为市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
| 无城镇裕溪路和幸福路交叉口
| 20
| 20
| 40
|
2
| 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停车场
| 无城镇东门大桥外幸福路 28 号
| 12
|
| 12
|
3
|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停车场
| 无城镇东门外大街 196 号
| 20
|
| 20
|
4
| 无为市卫健委停车场
| 无城镇襄安路 8 号
| 26
|
| 26
|
5
| 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停车场
| 无为市二坝路 9 号
| 24
|
| 24
|
6
| 无为市发改委停车场
| 无城镇濡须路 11 号
| 18
|
| 18
|
7
| 无为市中医医院停车场
| 城南新区高新大道东侧与翠湖路交叉口
| 242
| 620
| 862
|
8
| 中共无为市委党校停车场
| 无为市无城镇无开路北侧
| 20
|
| 20
|
9
| (略)
| 无为市二坝路 13 号
| 28
|
| 28
|
10
|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停车场
| 金塔路与凤河路交叉口
| 30
|
| 30
|
11
| (略)
| 无城镇巢无路 44 号
| 8
|
| 8
|
12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停车场
| 无为市无城镇金塔西路 286 号
| 78
|
| 78
|
13
| 无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停车场
| 无为市凯帆路与双泉路交叉口
| 52
|
| 52
|
14
| 无为市城管局停车场
| 无城镇幸福路
| 55
|
| 55
|
15
| 无为市司法局停车场
| 无为市无城镇濡须路 11 号
| 10
|
| 10
|
16
| 无为市无城镇人民政府停车场
| 无为市二坝路与府苑路交叉口东侧
| 116
|
| 116
|
17
| 无为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停车场
| 无为市府苑路
| 224
|
| 224
|
18
| 无为市人民医院停车场
| 无为市无城镇天王庙巷 01 号
| 462
| 238
| 700
|
19
| 无为市税务局机关停车场
| 无为市安康路 95 号
| 37
|
| 37
|
20
| 无为(略)
| 无为市新力大道 23 号
| 38
|
| 38
|
21
| (略)
| 花园路与滨湖北路交叉口
| 23
|
| 23
|
22
| 无为市医疗保障局
| 无城镇襄安路 2 号
| 14
|
| 14
|
23
| (略)
| 无为市高铁站西南侧
| 207
|
| 207
|
24
| 福贸路停车场
| 无为高铁站东北侧
| 211
|
| 211
|
25
| 东一环停车场
| 无城镇环城东路犁头尖
| 166
|
| 166
|
26
| 南门立体车库
| 无城镇南门老汽车站东侧
| 117
|
| 117
|
27
| (略)
| 无城镇府苑路同心菜市场北侧
| 218
|
| 218
|
28
| 巢无路货车停车场
| (略)华府西侧 | 60
|
| 60
|
29
| 前新街停车场
| 无城镇前新街与太平巷交叉口北侧
| 70
|
| 70
|
30
| 无开路停车场
| 无城镇无开路零碑月牙山庄西侧
| 50
|
| 50
|
31
| (略)
| 无城镇金塔路与凤河路交叉口西北侧
| 101
|
| 101
|
32
| 金塔路地下人防停车场
| 无城镇金塔路金塔公园地下
|
| 330
| 330
|
33
| 无为市全民健身馆
| 无城镇城南公园西南角
| 142
| 96
| 238
|
34
| 无为市图书馆
| 无城镇新力大道与滨河北路交叉口东南侧
| 50
|
| 50
|
35
| 无为市一字城停车场
| 无城镇南门外大街融城绿景 D 区对面
| 73
|
| 73
|
36
| 无为市党校停车场
| 无城镇无开路与新巢无路交叉口东北侧
| 67
|
| 67
|
37
| 无为市博物馆停车场
| 无城镇渡江路与幸福路交叉口东南侧
| 75
|
| 75
|
38
| 妇幼保健所
| 无城镇裕溪路与高新大道交叉口东侧
| 35
|
| 35
|
39
| (略)
| 无城镇北大街与环城东路交叉口西南侧
| 560
|
| 560
|
40
| (略)
| 无城镇王福路东方家园 B 区北侧
| 103
|
| 103
|
41
| 恺帆路菜市场停车场
| 无城镇恺帆路与高新大道交叉口东北侧
| 151
|
| 151
|
42
| 九洲农文化广场停车场
| 无城镇铁山路与田间路交叉口西北侧
| 175
|
| 175
|
43
| 滨湖小学停车场
| 无城镇同心路与金河路交叉口西南侧
| 198
|
| 198
|
44
| 四中门口停车场
| 无城镇襄安南路西侧
| 40
|
| 40
|
45
| 无为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 无城镇滨河西路南侧
| 81
| 243
| 324
|
46
| 无为市中心菜市场地下停车场
| 无城镇铁山路南侧
|
| 386
| 386
|
| 合计
| 4507
| 1933
| 6440
|
2、城区路侧停车泊位
序号
| 位置
| 路侧停车位(个)
|
合计
| 一类路段
| 二类路段
| 一环路段
|
1
| 东大街
| 70
| 70
|
|
|
2
| 南大街
| 30
| 30
|
|
|
3
| 西大街
| 93
| 93
|
|
|
4
| 北大街
| 142
| 142
|
|
|
5
| 铁山东路
| 61
| 61
|
|
|
6
| 临湖路
| 48
| 48
|
|
|
7
| 铁山西路
| 77
| 77
|
|
|
8
| 新马路
| 45
| 45
|
|
|
9
| 鞍子巷
| 42
| 42
|
|
|
10
| 环城东路
| 76
|
|
| 76
|
11
| 环城南路
| 214
|
|
| 214
|
12
| 环城西路
| 151
|
|
| 151
|
13
| 环城北路
| 254
|
|
| 254
|
14
| 南门外大街
| 173
|
| 173
|
|
15
| 北门外大街
| 181
|
| 181
|
|
16
| 行政服务中心外围路段
| 36
|
| 36
|
|
17
| 田间路
| 32
| 32
|
|
|
18
| 九州文化街
| 20
| 20
|
|
|
19
| 前新街(华林府)
| 43
| 43
|
|
|
20
| 绣溪公园
| 39
|
| 39
|
|
21
| 人民广场后西侧路段
| 31
|
| 31
|
|
22
| 环城西路(人行道)
| 32
|
| 32
|
|
23
| 凤河路
| 351
|
| 351
|
|
24
| 滨河南路
| 65
|
| 65
|
|
25
| 府苑路
| 79
|
| 79
|
|
26
| 金桥路
| 37
|
| 37
|
|
27
| 金河路
| 57
|
| 57
|
|
28
| 二坝路
| 128
|
| 128
|
|
29
| 南大街与环城东路交叉口
| 10
|
| 10
|
|
30
| 九州文化街徽商银行段
| 5
|
| 5
|
|
31
| 襄安路
| 412
|
| 412
|
|
32
| 税务局人行道
| 36
|
| 36
|
|
33
| 安康路
| 206
|
| 206
|
|
34
| 滨湖北路
| 111
|
| 111
|
|
35
| 金塔西路
| 56
|
| 56
|
|
36
| 无仓路
| 203
|
| 203
|
|
37
| 幸福北路
| 294
|
| 294
|
|
38
| 横一路
| 326
|
| 326
|
|
39
| 横二路
| 279
|
| 279
|
|
40
| 王福路(北段)
| 264
|
| 264
|
|
41
| 无城路(建工大厦-壹号院)
| 185
|
| 185
|
|
合计
|
| 4994
| 703
| 3596
| 695
|
(叁)经营权期限:
30年,自《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四)特别提示:
1、转让方负责保证停车泊位取得合法运营手续,受让方负责停车泊位的维护和运营工作。
2、项目服务内容
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当按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运营管理维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总计11,434个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营维护;
(2)对本项目进行运营维护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停车位设施、智能设备的日常运营维护;
(3)依法对公共停车位进行经营管理,并向经营区域内停车位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或其他有偿使用费用,其中停车收费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发布或批复的收费定价执行。
3、意向受让方如需勘查转让标的相关停车泊位,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勘查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查时间。
叁、转让方
无为市城市管理局。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无为市城市管理局。
2、评估机构:(略)
。
3、评估基准日:202
5
年
4
月
16
日。
4、资产评估名称及文号:
《评估咨询报告》(皖天恒估价(无)咨报字(2025)第0002号)
。
5、评估对象:
无为(略)
6、资产评估结果:(略)整)。
7、评估备案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略)
。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
《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
》
生效之日起
60
个自然日内
,
受让方付清转让标的转让价款。
(
2
)自《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
》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
》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
3
)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应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
、与标的转让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
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
已对转让标的
相关停车泊位
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现场查勘了转让标的
相关停车泊位
,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
转让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
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后
,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相关
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设备
的移交日现状
正式与转让方
办理移交手续
,
具体
移交
时间以
转让方
通知为准
;
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
受让方
自行承担,
转让方
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负责对11,434个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营维护,
受让方如需组织升级改造工程建设设计工作
,转让方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有权审查设计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受让方负责委托社会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负责相应费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相关规定经审查批准后由受让方实施。受让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做好运营筹备。
(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
停车泊位如需升级改造
应满足《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等适用法律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运营服务应满足《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适用法律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充电桩(如有)建设运营满足《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适用法律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6)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
应
合法
取得和保持
转让标的相关停车泊位
升级改造和运营维护
等
所要求的所有批准。
(7)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安徽省、芜湖市、
无为市
等各级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 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设施的管理、升级改造建设、运营、维护或解散、歇业。
(8)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等活动,应为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上述监督检查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政府方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9)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停车场用途,不得提供与项目服务内容约定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运营费用、责任,管理、运营维护项目设施,使项目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受让方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障运营和维护质量。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当依法对公共停车位进行经营管理,并向经营区域内停车位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或其他有偿使用费用,其中停车收费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发布或批复的收费定价执行。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切实维护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停放秩序,杜绝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和执行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受让方对本项目在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责任和一切管理人员纠纷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造成转让方经济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经营权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受让方应将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初始移交中的相关设施及权益与升级改造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设施及权益)无偿的移交到转让方或无为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并应确保移交资产的实际价值不低于转让方初始移交资产价值,且设施设备应正常运行满足届时行业适用法律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略))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
15
)意向受让方承诺:对《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
》(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6)
意向受让方承诺:仅以人民币缴纳交易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等。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
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
5
年
4
月
25
日至20
25
年
5
月
26
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叁)报名时间
自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5月26日
,
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略)
。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资金账户(以实际(略)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补.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产.(略)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转让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肠.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诲.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
》的;
别.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补.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出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受让方,下同)、无息退还;
产.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
)
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肠.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尝笔搁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为分公司(无为市长江路和景苑厂4幢(长江路与文昌路交叉口向北50米))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详见本公告附件样本或至交易所领取。
(七)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
意向受让方
,采取
协议转让
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
意向受让方
确定为
受让方
。
受让方
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
转让
底价,如低于
转让
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
转让
底价,并以
转让
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
意向受让方
,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
受让方
后,确定的
受让方
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
意向受让方
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
意向受让方
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八)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
》。
(九)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别交易平台(略)的《别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别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
《别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
(十一)交易双方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受让方依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略)
无为分公司
(略)
季经理
联系(略)
联系地址: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为分公司(无为市长江路和景苑厂4幢(长江路与文昌路交叉口向北50米))
无为(略)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略)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无为市城市管理局
202
5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