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略)
采购活动前叁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公司采购项目,中小公司、监狱公司、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相关声明。
2.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公司发展管理办法》(财库摆2020闭46号)、《财政部司法部对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公司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摆2014闭68号)、《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摆2017闭141号)、《对于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公司发展落实举措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78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备经营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的能力;
3.2 供应商须具备食品药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3提供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2025年成立的提供现有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2025年成立的公司需提供一份银行资信证明);
3.4近叁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自行(略)查询);
3.5(略)(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投标;
3.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公司或个人投标;
3.7(略)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略)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略)采购活动;
3.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