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根据《评估报告》显示: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房屋建筑物共 49 项,房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 130,962.17 平方米,其中 16 项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其余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根据《 采矿权、探矿权评估报告 》显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探矿权出让合同 ( 延续 ) 》 ( 合同编号 :(略)罢惭0120) ,标的公司探矿权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标的公司应在采矿权新立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 仅用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且应缴纳价款尚未缴纳的探矿权 ) 。标的公司开采矿产资源时,应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合同》和缴款发票,标的公司已缴纳 2135.62(略),剩余 2400(略)尚未缴纳。” 《审计报告》存在保留意见,请意向受让方关注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本项目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查。
3、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审计报告显示转让方已完成了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实缴出资义务。
5、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6、标的公司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受让。如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股东行权方式如下:(1)原股东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2)原股东(略)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原股东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时,原股东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原股东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7、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在通过别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别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别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本次股权转让不得采用信托等委托方式参与竞买、举牌。 10、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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