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集团总部园区修缮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公告各应答人:
(略)受采购人委托,对下述标段进行公开询价采购。
1.采购条件
(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项目业主(或买方):(略) 立项情况:项目已立项
项目资金来源:资金已落实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序号
| 采购编号
| 标段名称
| 采购范围
| 工期
| 建设地点
| 信息服务费 (略))
|
1
| 笔-齿闯-25-(略)
| (略)集团总部园区修缮项目监理服务
| 建设规模:9000 ㎡ 采购范围:全面负责国家电投集团总部园区修缮项目工程中勘测、设计、基础、消防、电气、照明、给排水、铺砖、绿化、园区东门改造、主楼南门改造等功能的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调试、验收试验的各项改造工程(包括拆除)的(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以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质量验证和签字放行工作,并负责执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期控制、质量过程控制、等工作。
| 计 划 工 期 :90 日历天 计 划 开 工 日期:2025 年5 月 1 日 计 划 竣 工 日期:2025 年7 月 31 日
| 国家电投 集团总部 园区(北 京市西城 区北叁环 中路29号 院1号楼)
| 500
|
注:采购范围以采购文件第二卷为准。
3.应答人资格要求
3.1 基本资格要求
(1)应答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 2 ) 应 答 人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具 有 良 好 的 资 信 和 信 用 ( 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略),没有处于会
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的被责令停产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应答人近 36 个月内(含,自响应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责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5)应答人没有处于(略)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未被列入(略)供应商涉案“黑名单”;
3.2 专项资格要求
(1)应答人应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以上资质;
(2)应答人近 18 个月内(含,自响应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应答人应具有近 5 年内(自响应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完成至少 2个同类型的服务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服务范围、签字页)、履约证明(结算证明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4)应答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5)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采购文件发售方式
本项目实行(略)站(略),注册账号并下载【电能 e 招采投标管家】,(略)参与购买采购文件,不接受现场购买。
4.2 采购文件发售时间
2025 年 4 月 12 日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 16 时 00 分(北京时间)。
热线服务: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30(法定节日除外)。
4.3 采购文件价格
购买采购文件需支付采购文件工本费,采购文件价格详见《采购范围》。采购文件自愿购买,一经售出,费用不退。
4.4 采购文件购买和获取
(1)购买采购文件
(略)
&谤补谤谤;查看采购公告&谤补谤谤;支付标书费(微信在线支付)&谤补谤谤;下载查看采购文件。
扫码签章 APP 办理: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使用手机 APP 办理数字证书,完成扫码(略)
在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上操作时遇到包括系统使用和投标管家客户端使用等技术问题,请拨打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支持(略)
(2)支付方式:线上支付。
(3)获取采购文件
购买采购文件款项在线支付成功后,(略)
5.采购文件澄清
有关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澄清问题,请(略)
6.响应文件的递交
6.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2025 年 4 月 17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如有变动开标前澄清通知)。应答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届时招标代理机构将(略)站中查看开标结果。
6.2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不接收逾期传输的响应文件。
6.3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应答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7.发布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www.cebpubservice.com
)、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略)上公开发布。
8.联系方式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本采购工作,如有问题,请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
招 标 人:(略)
地 址:北京(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地 址:北京(略)
(略)
(略)
(略)
电子邮件:
(略)
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支持
电
| 话:(略) 转 1 或 400-810-7799 转 1
| (盖章)
|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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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