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咨询、调查期内,有义务了解、调查标的公司及相关资产,并对可能存在的及潜在的瑕疵、风险等进行全面审查,或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和论证。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了解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等内容且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及标的公司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本次产权转让涉及标的公司相的关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略)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时足额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转让标的以实际现状为准进行转让,甘交所集团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告及相关材料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及口头介绍等)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保证。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误差或未披露事项、尽职调查不清等任何理由,逾期或拒签《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若二次挂牌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5.意向受让方应无条件认可和接受标的公司现存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其它经济和法律责任。
6.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本次股权转让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7.交易期间标的公司的经营性损益不改变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及交易价格。
8.优先购买权人拟行使优先受让权的,须进场行权,在挂牌期间向甘交所集团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形成竞价,优先权人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或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
9.《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10.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等产权交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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