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期: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30日17:00
2.意向承租人应(略)登记手续。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的意向承租人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承租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及租赁押金,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款项在5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4.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承租人不能按本次租赁规(约)定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叁方或与第叁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6.承租人装修和经营过程中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得对房屋造成损害,且装修装饰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要求,所有装修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满后,若原承租人不再取得承租权不再续租,原承租人在不破坏房屋主体装修的前提下,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10天内对可移动的设备及物品自行搬运,逾期不进行搬离的,归出租人所有。
7.租赁标的房屋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按计量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其它费用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8.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略)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房屋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9.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租赁合同》等待签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