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对应的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
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
叁、为保护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出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承租方须自行查看标的是否通水、电;标的系大证未分割,本次招租面积系出租方提供等)及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承租后其经营项目的合规性,成为承租方后须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等),并书面承诺自行承担标的瑕疵和政策了解等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承租,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出租方协助。标的按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
了
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略)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方房屋租赁期间履行约定的保证,租赁期满,出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六、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装修、水、电、气、维修维护、其它通讯线路的搭接费及物业服务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出租方名义缴纳的以出租方名义缴纳)。
七、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租期租金总额的
1%向承租方收取,承租方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八、房屋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所在房屋的结构,不得危及所在房屋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房屋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九、承租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出租方在承租方付清标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
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租金及租期自移交完成之日起计算。
十一、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二、水、电及其它通讯线路的搭接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协助。
十叁、以上标的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
十四、标的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五、
备查资料:《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