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须知:
1.意向承租方须在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按以下任一方式办理承租申请手续:
( 1)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线上报名登记(含上传《资产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交易系统资产承租相关资料录入等工作流程);
( 2)线下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等工作流程)。
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 17:00后,不接受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不予接收意向承租方提交补充材料(出租方或南方产权书面通知要求补充材料的除外)。
(略) 3.合格意向承租方应(略)时适用)。
上述提交的纸质版资料应与线上提交的电子材料或信息保持一致,如无特殊说明,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需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 “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任何为两页以上的文件,请加盖骑缝章(法人)/按骑缝手印(自然人)。
如果承租方未按时提交纸质版资料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丧失承租方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资产出租操作规则》予以没收。承租方按时提交纸质版资料的,应按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4.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承租方提交的资料进行规范性审核。
5.本项目涉及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人未放弃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人不受承租方资格条件限制。
5.1经公开征集产生一家合格意向承租方的,采取直接签约方式。
5.1.1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家合格意向承租方的,且该合格意向承租方为租赁标的优先承租权人的,该合格意向承租方即成为承租方,按其报价直接签约。
5.1.2经公开征集产生一家不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合格意向承租方的,由委托方在非优先承租权人受理通知书出具之日起(不含当日)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优先承租权人是否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承租权。
5.1.2.1优先承租权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由优先承租权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期限由出租方在书面征询文件中明确,如出租方未规定期限或规定的期限不明确的,则期限为收到出租方书面征询文件之日起15日(不含当日)内)以意向承租方报价并按照公告要求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包括按要求提交纸质版承租申请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后成为承租方,与出租人直接签约。
5.1.2.2优先承租权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行使优先承租权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的,由该合格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按其报价与出租人直接签约。
5.2经公开征集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5.2.1通过网络竞价方式从合格意向承租方中确定最高报价人,且该最高报价人为优先承租权人的,由该最高报价人成为承租方。
5.2.2通过网络竞价方式从合格意向承租方中确定最高报价人,且该最高报价人为非优先承租权人的,该最高报价人的最高报价及相关交易条件,由委托方在非优先承租权人签署最高报价确认书之日起(不含当日)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优先承租权人是否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承租权。
5.2.2.1优先承租权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由优先承租权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期限由出租方在书面征询文件中明确,如出租方未规定期限或规定的期限不明确的,则期限为收到出租方书面征询文件之日起15日(不含当日)内)以该最高报价人的报价及相关交易条件并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包括按要求提交纸质版承租申请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后成为承租方。
5.2.2.2优先承租权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行使优先承租权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的,由该最高报价人成为承租方。
6.承租方须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有关交易服务费用。承租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指定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7.本公告所称意向承租方是指对本次出租标的有承租意向并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的主体。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承租方是指经审核,并取得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承租方。本公告所称出租方是指本出租标的权属人、经委托或授权办理本次出租事宜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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