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用途: 标的1为新材料行业(粉末冶金等)生产、制造 ;标的2为非餐饮、娱乐类 。竞得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慈湖高新区管理要求及限定的经营范围,并经获得委托人同意的经营项目,若竞得人私自变更经营业态或从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项目,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竞得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半年支付”,实施先付款后租用的原则,竞得人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后期租金须提前至上一半年租赁截止期前30日内支付。
3.租赁期限及递增: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无递增。
4.本次标的现均对外租赁,标的1现有的水、电、气、环保、消防、安全等生产配套设施皆由原承租人投资建设、办理。竞得人须自行负责与原承租人协商上述所有配置设备的承接等,委托方配合。
本次标的2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环保、消防、安全等)接收,竞得人自行负责房屋及内部所有配置设备的装修、维修等,费用自理。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含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在内的全部工作均由竞得人自行完成,竞得人须确保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保证在营业前各项设施验收合格,各项条件符合营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如房屋现状不能满足竞得人需要,竞得人应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改造申请,拍卖人可提供材料准备和对接协调方面的帮助,但相关费用等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5.竞得人不得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在租赁场地储存易燃易爆及使用液化气罐等危险物品。
6.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竞得人应保证租赁标的物的完好,返还的租赁标的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标的物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无偿归委托人所有。如给委托人或第叁人造成损失,竞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7.标的交付日、起租日、后期租金缴纳时间及其他未尽事宜以竞得人与委托人实际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8.如因委托人原因,(略)络软件服务费、拍租成交佣金),委托人及代理机构不承担其他相关费用和责任。请竞租人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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