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提供下列材料:
&濒迟;1&驳迟;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濒迟;2&驳迟;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濒迟;3&驳迟;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濒迟;4&驳迟;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濒迟;5&驳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经信用中国(略)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6)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
(7)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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