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转让标的交付数量、类型和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总重量以现场过磅称量结果为准,过磅称重设备由转让方指定。标的的转让价款
=
每吨成交单价×标的估算重量,受让方按标的的估算重量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标的交付时,实际过磅称重不足或超过估算重量的部分对应的成交价款,由转、受让方自行结算。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不得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3.
转让方不提供标的整机及部件的“
MA
”标志和质量检测报告、电气设备的防爆合格证、产物合格证等,受让方受让后,如因本次转让标的产物质量问题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失爆等),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
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同时须按标的最终交易价款的
10%
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
“
履约保证金
”(
不计息),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
“
履约保证金
”
后,转、受让方开始进行资产交接。
5.
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装车、运输和清场工作,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受让方对标的进行运输及清场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指挥,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转让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不得因此而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给转让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标的物转移完毕,受让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受让方应对运输和清场全过程所有费用及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受让方须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6.
为消除安全、环保隐患,转让方不提供拆除场地,受让方须自行寻找场地,将转让标的运往拆除,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方场地对标的进行现场清理、拆除、打包(压块)等;受让方须自行解决装车、运输、清场过程中如涉及的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相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
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自然日内完成标的的拉运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每拖延一日,受让方须按标的履约保证金的
10%
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标的拉运全部完成,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在次月退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8.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9.
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均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10.
标的成交后,受让方按标的估算重量对应的转让价款支付交易手续费。
11.
需现场勘查的意向受让方,须提前一天与现场勘查人员联系,(略)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