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租方承诺自行承担因出租标的 下 述现状导致的合同无效、合同纠纷等风险, 承租方一经办理承租申请手续,即视为对 下 述标的情况知悉、确认、接受且无异议,并愿意按出租标的现状承租 , 不因出租标的 下 述现状或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追究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任何责任 :
( 1) 租赁期内 , 因政府拆迁改造或国家政策、制度、规定等政府行为 , 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方须 无条件 同意 解除租赁 合同 并结清各项费用 ,在政府或出租方规定期限内搬离并清场,且不得向出租方要求任何赔偿。
2. 本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环评、消防、街道租赁备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证照、经营用途的资格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办理上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 交易 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 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事先考虑该出租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的差异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4. 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 《资产承租申请书》 后 ,视为已对出租标的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且接受,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5. 本 次 出租 标的出租 用途 仅限于工业 。 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能更改的 租赁 用途,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消防、环保条例的规定。
6.本项目租赁期限含30天免租期。
7. 本次出租标的 不收取 物业管理费 。出租标的内 水 、 电 、燃气 费 按照市政标准收取。
8. 出租方不提供宿舍、饭堂等,如 承租方 需要 使用宿舍、饭堂等, 则应取得出租方同意后,按出租方规定的价格另外计费。
9. 其他情况详见【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评估报告【 国融兴华评报字 [2024] 第 620016 号 】等相关文件。
10.本次 出租标的 租期届满前,如发生政府征收 /征用土地的,双方无条件服从, 租赁 合同自动终止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本次出租标的现为空置状态。
特别提示: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标的现状的提示和介绍。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出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