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11-25在招标采购导航网发布: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85号房地产出租。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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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司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权证相关信息:土地证号杭西国用(96)字第165号,证载权利人(略)交通设备厂;房产证号杭西字第01814号,证载权利人(略)。根据相关《国有资产划转协议书》及《〈国有资产划转协议书〉补充协议》,出租方为该资产现权利人。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标的内房屋简单装修,除配电设备、地块内西侧场地出入口保安岗亭及地块北侧保安室空调2套外无其他设施设备。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除配电设备、地块内西侧场地出入口保安岗亭、地块北侧保安室空调2套外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略)/月为基数,按照成交价较整体挂牌底价上浮比例计算确定,二期部分交付后从实际交付之日起按照成交价整体计算租金。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叁个月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履约保证金:成交月租金的叁倍。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装修审批手续、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临时用途变更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4、出租标的首期现状交付使用、二期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6、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8、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合同终止,出、承租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房的。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出租方在符合行政主管单位要求的前提下可提前2个月向承租方发出通知,承租方应在出租方书面通知的合同解除之日起10天内按租赁合同相关约定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如涉及转租等承租方还应完成次承租人、实际使用人的腾退清空),所造成的损失(如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11、出租标的分两期交付,具体为:首期:(1)地块内除北楼及其配套场地以外区域(详见出租合同附件1中地块红线内、虚线框以外区域,包括厂房449.92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0725平方米);(2)北楼一楼部分区域(详见出租合同附件1中阴影区域,建筑面积约371.23平方米)。二期:北楼剩余部分及其配套场地(建筑面积约1713.67平方米,占地面积约2130平方米),预计2026年初交付,具体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12、出租标的已经历过多次翻新改造,现状与证载情况存有很大差异,为历史原因所形成。该标的内另有总建筑面积约1546.18平方米空置厂房,出租方不承诺该部分提供的持续性和连续性,今后若因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等任何原因导致该部分面积有所减少,但可用租赁面积未少于证载总建筑面积2534.82平方米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实际面积如有变化的,各期租金不作变更。
(略)。【执行标准:以营业执照为准】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略)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租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按照6个延期周期数延期。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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