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及相关政策,并(略)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转让须知、转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查并完全知悉及认可标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对于标的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2.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审查、勘验和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3.车辆的车况、性能、型号、行驶里程等状况以现场实物为准。甘交所集团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保证。受让成功后,车辆的任何瑕疵 ( 包括但不限于零配件缺失、损坏,随车工具缺失等 ) 等已知或未知风险,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4. 受让方如需将车辆登记变更至异地,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登记变更所涉及的车辆限购政策及环保政策等相关规定,因不能办理车辆档案迁入造成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 成交车辆自移交之日起所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安全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6 .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认可并接受《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7 .成交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足额交纳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至甘交所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 同时交纳履约保证金(与交易保证金同等数额)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并携带相关资质手续与转让方共同办理标的交割。因受让方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
8.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9 .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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