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及确认标的情况,并对标的可能存(略)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转让公告、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踏勘并完全知悉及认可标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对于标的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2.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转让和移交,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性能完好。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资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4.受让方须在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付清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方应在付清成交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移交及交接车辆转移登记所需相关手续,成交车辆自移交之日起所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安全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车辆转移登记保证金,受让方应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转移登记手续,逾期将扣除车辆转移登记保证金,车辆按期完成转移登记手续的,车辆转移登记保证金按原渠道退还(不计利息)。
如因转让方原因无法办理完成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应当及时退还车辆,转让方退还已付成交价款,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6.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办理车辆脱保、脱审、环保标准、维修、补办证件、托运、车辆转移登记及车辆转移登记所需二手车交易税票等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中,二手车交易发票金额应按照最终实际成交价格开具。车辆移交前的交通违章、罚款由转让方承担。
7.受让方如需将车辆登记转移至异地,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转移登记所涉及的车辆限购政策及环保政策等相关规定,因不能办理车辆档案迁入造成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成交后,甘交所集团仅向受让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9.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10.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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