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环评、消防、街道租赁备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证照、经营用途的资格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办理上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略)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3.本次出租标的出租用途仅限于厂房。
(略)/千瓦。 5.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后,视为已对出租标的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且接受,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6.本次出租标的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土地权限或地方政府行为改变土地用途,需收回出租资产,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终止租赁合同,出租方与承租方互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土地包括地上附着物被征收或收储时获得的补偿,以国家土地租赁相关法规为依据,承租方投入的基础设施补偿归承租方,土地包括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出租方所有。
7.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承租方应当及时清空搬离租赁房屋,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出租方。
8.本项目租赁期限含免租期15天,免租期起始日需为物业移交承租方之日起计算。
9.本次出租标的为空置状态。
10.其他情况详见【广东嘉永房地产土地与资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深圳(略)
11.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消防、环保条例的规定。
特别提示: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标的现状的提示和介绍。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出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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