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照片仅作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意向承租方须(略)并交纳承租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承租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略)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略)证金部分外 的 首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中心在收到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 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出具《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租赁标的租金支付方式:租金预付,一年一付,中心仅负责首年租金结算,剩余租金承租方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时间以现金方式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年度租金,出租方在收到租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4、本次租赁标的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次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交付手续。
5、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标的及标的内设施,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标的内不得存放有毒、有气味气体、危险化学用品、易燃易爆物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6、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需自行负责标的的修缮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且不得随意改变标的结构,如需改变标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标的结构有影响的资产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7、标的交付前产生的税、费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 使用 税以外的一切 费用 均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
9、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叁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或未按照公告要求及时交接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次租赁、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2、承租方声明: 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