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承诺自行承担因出租标的下述现状导致的合同无效、合同纠纷等风险,承租方一经办理承租申请手续,即视为对下述标的情况知悉、确认、接受(略)中心任何责任:
( 1)本次出租标的中①“廉江市安铺镇东大街东环路(土地)”证载权属人为“广东省粤西盐业公司安铺分公司”;②“廉江市安铺镇东大街环溪路(包装仓)”证载权属人为“广东省粤西盐务局安铺盐业分公司”;③“廉江市安铺镇东大街环市路(1号仓)部分物业”证载权属人为“广东省粤西盐务局安铺盐业分公司”;④“廉江市安铺镇东大街中山路39号院内(广西仓)”证载权属人为“广东省粤西盐业公司安铺分公司”;⑤“廉江市安铺镇东大街环溪路(平房宿舍)”证载权属人为“广东粤西盐业公司安铺分公司”;⑥“廉江市安铺镇东大街环溪路(平房宿舍厨房)”证载权属人为“广东粤西盐业公司安铺分公司”,根据相关协议,本次出租标的实际权属人为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办理产权证权属人变更登记情形,如本次出租标的涉及国有划拨用地,由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相应费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2)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委托广东省广盐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本次出租标的的出租事宜,租赁合同由出租方广东省广盐置业有限公司与承租方签订。发票由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承租方开具。委托期限至2026年3月31日止,若委托期限届满后,出租方广东省广盐置业有限公司向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相关延期手续。
( 3)本次出租标的的部分建筑物建成时间较长、总体状况一般,其中建筑物“包装仓”房顶已坍塌。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若承租方要使用该建筑,承租方需对其进行维修并达到安全使用标准后方可使用。其他建筑物业均存在门窗破损情形。
2.本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环评、消防、街道租赁备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证照、经营用途的资格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办理上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意向承租方须事先考虑该出租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的差异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4.本次出租标的出租用途仅限于仓储。
5.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后,视为已对出租标的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且接受,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6.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卫生防疫等责任;承租方需与出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应配合出租方对承租区域的安全管理、检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所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其承担。
7.本次标的的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或变相转租、分租或调换物业给第叁方,或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或用途。租赁期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重型设备,进行一切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出租方商业声誉的经营行为。
8.本次出租标的现为空置状态。
9.本项目租赁期限无免租期。
10.意向承租方须在资产承租申请书明确其意向承租的租赁期,租赁期须为整数年,意向承租方填写的租赁期不得超过10年,租赁期限以承租方提交的资产承租申请书确认的租赁期限为准。
11.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消防、环保条例的规定。
12.本项目租金底价不含物业管理费,无物业管理费。
13.本项目出租信息公告不披露评估报告相关信息,不予意向承租方查阅前述评估报告。
特别提示: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标的现状的提示和介绍。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出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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