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向承租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立法人实体或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最近 3 年经营中,无不良记录,无严重违约行为,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涉及任何重大未决诉讼。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报名人与签合同人须保持一致。
2. 意向承租方须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公告期满日 16 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户缴纳意向承租保证金人民币 15(略)(以到账时间为准)。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在其支付了首期租金或履约保证金后申请原额返还;其他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在最终承租人确定后的叁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 招租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做好尽职调查。
4. 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承租本项目资格。意向承租方不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交 15(略)作为押金(即“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如无违约行为,无息退还,如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的,招租人有权在扣除租金、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后将押金退还给承租人。租金为半年一付,先付后用。
6. 在租赁期内,若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出现明显偏离(以招租人聘请的第叁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经评估后的租金超过原定租金的± 50% 时,招租人有权对租金作出相应调整,承租人对此无异议。
7. 成交后,标的物的结构、装修、水、电、气、暖等交接以现状为准。租赁期间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安保费、电梯维保费、消防维保费、水电费、网络通讯费、卫生费等与租赁相关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期间所有涉及消防、电梯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通过的,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涉及相关整改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消防设施设备需住建局备案通过。未经招租人同意 , 不得将房屋转租或拆分招租,经营项目的用房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对出租的房屋具体情况已充分了解,自愿承租该房屋,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原承租人需继续租赁的,须进行公开招租。
8. 承租人不得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污染噪声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业, 不得经营使用明火,产生油烟、废水、异味的餐饮行业。 遵守招租人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须经招租人同意,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
9. 承租人经营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承租人因经营需要进行的改造应事先提交方案并征得招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经营用途及违规经营的,招租人有权无偿收回该房屋,解除合同,并按租赁合同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10.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应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承租期间因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财产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11. 因政府征收征用、规划布局调整、政府环保治理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人保证在接到招租人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后二个月内将出租房地产交还给招租人,双方根据实际租赁时间结算相关费用,但招租人不给予承租人任何补偿。
12. 承租人应充分考虑标的物的现状情况,租赁期内对出租房地产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供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电梯系统等)所产生的一切手续以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和承担,装修工程不得改变或者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如遇承租人更替或合同终止,原装修由承租人自行处置,但不得损坏房屋,承租人到期未处置的,由招租人处置,但招租人不对原承租人作装修等方面的任何补偿;增开店门及门头店招、墙体广告布置须经招租人同意。
13. 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报名的承租申请。
14. 本次招租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公司〔 2011 〕 300 号),属于中小微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 80%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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