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略) 北京(略) |
项目编号 | (略) | 租赁底价 | (略)/年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1-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3-25 |
标的所在地区 | 北京(略)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其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招租项目交易保证金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3、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4、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转为首期租金;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承租方应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范围、结构、布局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使用。公告期间意向承租人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标的踏勘(略)
6、在租赁期限内,(1)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进行招商及转租;(2)标的在承租期间需选用标的所在大厦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物业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3)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使用用途和建筑及结构现状;(4)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非法用途。
7、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成交首期租金(6个月租金,按成交价计算)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房屋租赁保证金(3个月租金,按成交价计算)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房屋租赁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合同期满室内装修及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后影响再次租赁价值的设备及固定设施等)无偿移交招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完结退房手续的,招租方在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房屋租赁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房屋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8、招租方收齐首期租金、房屋租赁保证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移交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略)
9、除第8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10、标的物由承租方进行日常使用维护,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所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建筑物或其它不属于承租方所有的财产损坏或灭失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11、意向承租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交易。
12、租赁标的未办理产权登记,租赁面积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建筑面积,标的具体面积以实物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3、备查资料:估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