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 、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方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叁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的保证。
4 、承租方单独与租赁标的房屋之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提供一份物业管理合同原件交出租方备案。
5 、租赁期内,承租方独立承担装修改造施工责任和费用。承租方因房屋装修原因造成出租方及他人的损失,相关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的,承租方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造部分,可拆卸的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后应恢复房屋原状(终止、解除合同七日内处理完毕并交还,且应按租金标准支付相应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不可拆卸的出租方有权直接无偿处理,承租方不得以装修改造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6 、本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对现有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水带、疏散指示牌、应急照明等)进行维护保养更新、补充,并定期检查、更换,以保持其完备有效。
7 、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承担工商、税务、卫生、水电气、通讯等相关经营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经营责任、用工责任、营业过程中所涉人身、财产安全责任。
8 、出租方将租赁房屋内的所有物资与租赁房屋一同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知晓并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包含房屋租金及物资租金)。双方确认,出租方交付房屋时屋内物资均可正常使用。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造成物资损坏的,由承租方自行维修、维护,无法修复的应按市场价经折旧后赔偿给出租方(因自然损耗导致的除外)。
9 、出租方将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按现状出租,承租方因经营业态需要而进行的消防改造等,应通过消防部门的相关审核,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0 、租赁期内,非因主体结构原因产生的一般性维修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房屋附属设施(消防、电梯、地下排水泵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护保养及年检。
11 、意向承租人可先前往实地了解房屋位置及基本状况,提交报名手续便视为已知房屋基本情况。
12 、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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