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5-03-31在招标采购导航网发布: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无锡市湖滨路153号房地产)。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查看详细信息请或
信息时间:2025-03-31
挂牌价:4473.62
保证金:(略)
报名开始时间:2025-03-31
报名截止时间:2025-04-27
本次转让标的为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锡市湖滨路153号房地产。
权证信息如下:
土地使用权证:锡滨国用(2008)第437号
土地使用权人:(略)
座落:湖滨路153号
地号:4-014-075-111
地类(用途):商业用地
使用权类型:出让
终止日期:2040年03月28日
使用权面积:1923.8㎡
房屋产权证:锡房权证滨湖字第奥齿(略)号
房屋所有权人:(略)
房屋坐落:湖滨路153
结构:混合
房屋总层数:6
设计用途:商业
建筑面积:5458.16㎡
转让标的以现状为准。
1、本次转让挂牌价含增值税。
2、(略),本次资产转让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证载权利人名称为(略),尚未办理变更。
3、(略),现1层部分为国联民生证券湖滨路营业部办公场所,剩余部分已对外出租开设便利店、酒店大堂及消控室等,另空置约150平方米,2层对外出租开设足浴店,3层对外出租开设棋牌室及足浴店办公室,4-5层对外出租开设住宿酒店,6层为电梯机房及水泵房等辅助用房。转让方和受让方完成产权变更后的次月一日起,由受让方收取租金。应由受让方收取的租金转让方提前收取的,由转让方退还至承租方(具体以现状为准)。
4、本次资产转让完成后,国联民生证券湖滨路营业部计划返租现有使用面积,如确定继续租赁使用,买家承诺不得拒绝。租金和租期另行协商,租金不得高于评估机构出具的租金评估价。
5、本次转让标的整体转让,不接受单项或部分受让申请。
6、如本项目产生竞价,并且触发上市公司披露要求,需待转让方获内部审批通过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7、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不接收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不接受分期付款。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略)(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叁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叁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1、资产转让决策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略)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25)第7008号《资产评估报告》。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以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查询《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看房(略)
5、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要求,(略),交纳足额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意向受让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自然人: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
(2)《报价须知》(见附件1,签字)
(3)《受让意向登记表》(见附件2,填写并签字)
公司: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报价须知》(见附件1,盖章)
(4)《受让意向登记表》(见附件2,填写并盖章)
(5)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
6、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咨询热线:400-601-4000 | 客服热线:400-601-4000 转 8000 | 销售热线:400-601-4000 转 8001
|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编号: 号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苍产蝉辫; 林光明律师
版权所有 2002-2025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1683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