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处置的标的为包头瑞鑫稀土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约400吨废石墨阳极 。存放于包头瑞鑫稀土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院内,本次挂牌底价为吨单价,数量为预估数量400吨(现货约50吨,剩余石墨6个月内陆续交货 ) ,最终结算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过磅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本次结算金额为预付首期预付款 。
2、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本项目披露的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3、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间: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略) 。
4、本次标的转让后,资产转让方按当地税务局规定提供发票 。
5、竞买成功的受让方负责提货包括且不限于现场装卸、运输的所有费用 ,在提货完成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如因提货产生的安全、环保等费用及处罚均由受让方承担 。清运过程需做好环保防护措施不得有沿途扬尘、洒落。如未能按转让方要求工作,经转让方催告仍未能改正,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
6、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提交承诺书 ,承诺不发生环保污染事故。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如发生环境处罚,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及赔偿。
7、如受让方跨省转移废石墨阳极需按环保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固废跨省备案程序等),并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且不限于费用及处罚等)。
8、中心根据废石墨阳极预估总重量&迟颈尘别蝉;最终成交单价作为成交总价收取转让方、受让方服务费,转让方、受让方服务费为一次性包死价,不做调整。
9、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办法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受让 。
11、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
12、在通过别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别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别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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