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买受人 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公司技术规范》(骋叠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贬闯348-2007)、《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令)等相关规定对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理,不得再次流入市场。
2、 买受人 在报废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须自行承担,请 买受人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所产生的安全问题由 买受人 负责,并承担法律、经济等责任,如在清运过程中出现标的丢失、财物损失等相关问题由 买受人 自行解决,清运现场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无端进行破坏,若造成委托人或第叁人权利受损,所有责任及赔偿由 买受人 自行承担。
3、 买受人 须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若逾期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履约保证金作违约处理,委托人保留追诉权。
4、 买受人 须在委托人指定的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车辆,不得就地拆解, 买受人 不得随意变更报废车辆拆解地点,不得转包、分包相关业务。
5、 买受人 承担车辆交接后的运输、过磅、拆解、吊装的安全风险、责任及相关费用,如果发生安全等事故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 买受人 负责并自行承担。
6、 买受人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废手续的,视为 买受人 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交由委托人处置;代理机构征得委托人同意,即可组织再次拍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向代理机构属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追究原 买受人 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请竞买人谨慎竞价!
7、如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标的在成交后叁个月无法顺利交付的,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成交价款,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 买受人 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 将该标的的成交资料返还给代理机构。
8、若竞买人之间发生恶意竞争,带来的市场风险,由 买受人 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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