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及优先 承包 权情形的,优先权人应在项目公告期内向甘交所集团递交 承包 意向申请,进场行使优先权。在挂牌期间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 承包 权。
2. 意向 承包方 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联系踏勘 承包 标的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应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略)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时间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 承包 资格。逾期未提交 承包 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 承包 意向。
3 . 承包 标的以现状 承包 和移交,意向 承包方 应充分了解 承包 标的现状,并与 发包方 咨询,成交后 承包方 须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运营、许可、备案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参与 竞价 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 承包 标的范围、用途、面积、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 承包 公告》《 承包 项目 承包 申请书》《 承包 合同(待签)》等文件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 承包 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意向 承包方 在被确定为 承包方 后,不得以不了解 承包 标的状况、 承包 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 承包 标的或拒付 承包金 。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4 . 承包方 未按约定时间支付 首年全部 承包金、 承包 押金 及交易服务费 并 与 发包方 签订《 承包 合同》 的 视为 承包方 放弃 承包 , 发包方 按违约处理,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 发包方 可以重新挂牌 承包 。
5 . 承包方 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 发包方 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如 承包方 不能按规(约)定使用 承包 标的并导致《 承包 合同》不能履行的,由 承包方 承担全部责任。
6 . 承包方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 发包方 书面同意,不得将 承包 标的转 包 、转借或调换给第叁方使用,或与第叁方签订分包经营等协议,不得改变 承包 标的用途,否则, 发包方 有权单方终止《 承包 合同》,已支付的 承包金 及 承包 押金 不予退还。
7 . 承包 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及维护须由 承包方 自行负责,相关维护费用由 承包方 全部承担。 承包 标的到期后要确保 承包 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若有损坏的,须由 承包方 自行修缮,无法修缮的须照价赔偿。
8. 承包 标的装饰装修、维修改造等事项须征得发包方书面同意,相关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维修改造不得改变或破坏 承包 标的主体结构, 承包 到期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发包方享有,发包方就此不再进行补偿,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 承包方 拆 移 ,但因拆 移 造成 承包 标的损毁的, 承包方 应恢复原状。
9. 承包方 在装修施工前须向 发包方 提交装修施工方案,经 发包方 审定同意后方可入场施工,装修设计方案及风格须严格符合景区整体规划要求,与景区自然景观、文化氛围及建筑特色相协调,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使用不符合景区调性的材料、色彩。若方案需调整,须重新报 发包方 审批。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施工的, 发包方 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并追究 承包方 违约责任。
10. 承包 期间若因国家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政府政策变化等需要提前收回 承包 标的的,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退还剩余承包金,承包方应无条件服从,发包方不再给与承包方任何经济补偿。
11.承包标的运营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等费用由承包方按《承包合同》约定交纳。
12.承包方在运营期间须维护景区公众形象,自觉遵守景区安全保卫、防疫、防火、用电、卫生等有关规定,经营项目须符合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开展违反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规定的项目,否则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已支付的承包金及承包押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承包方自行全部承担。
13. 此次 承包 活动所产生的税、费由 承包 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14 .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 发包方 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均由 承包方 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15 . 承包方 确定后,甘交所集团向 发包方 及 承包方 出具《成交通知书》, 发包方 与 承包方 按《 承包 公告》约定及《成交通知书》签订《 承包 合同》。
16.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承包方仅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17.意向承包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承包方自行承担。
18 .其他详见《 承包 项目承 包 申请书》《 承包 合同(待签)》等文件。本公告事项如有变化,届时将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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