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期:2025年4月25日-2025年5月26日17:00时。
2.有受让意向者应于公告期内自行到标的所在地踏勘标的,并在公告期内到甘交所集团办理受让申请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于2025年5月26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取得交易资格。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
3.转让标的以(略)作出的甘信评字(2023)第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中【建筑类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记载的资产清单内容为准,清单中有记载,但现场实物不存在的,以现场现状资产为准;清单以外的资产,不在此次转让标的范围内,不属于交易标的物,受让人不得作任何处分,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3.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标的现状,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转让标的物未进行不动产登记),并(略)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和法律责任。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面积误差、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团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归属转让方,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
4.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完好,成交后只能以现状移交,受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受让方应自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手续或者自行拆除、运输标的物,并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移交政府成交标的物被强制拆除等的全部风险及责任。
5.转让标的成交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各方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转让标的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按要求缴纳全部价款后应及时接收标的,并承担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能否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及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时间需受让方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物登记、过户做任何承诺,登记、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受让方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受让方如选择拆除转让标的物的,须在转让方通知移交标的后90个自然日内完成拆迁、运输等工作;受让方如选择不拆除转让标的物的,转让标的物毁损、灭失以及所在土地使用权移交政府后被强制拆除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料提交、交易均须在甘交所集团组织下办理,交易价款由双方自行结算。
7.成交后,甘交所集团仅向受让方开具服务费发票。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主体变更、过户等工作的一切责任、风险及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返还,也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损失和费用。
8.受让方须(略)材料,视为完全同意接受本公告及《资产转让协议》全部内容。
9.其他详见《受让申请承诺书》《受让须知》《资产转让协议(待签)》等产权交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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