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5、经信用中国(略);
6、其他资质条件:
6.1供应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摆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叁级闭(含)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6.2项目经理资格: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效的摆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闭(含)以上(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2017〕520号)要求;
6.3公司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公司,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公司信息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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