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叁、招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招租条件 | 招租底价 | (略)/年 |
招租面积 | >63.84 ㎡ |
招租年限 | >3年 |
对于租金 | >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 |
物业费 | >/ |
招租用途要求 | >住宅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须向出租方报备,经出租方允许方可实施 |
交易条件 | 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 | >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报名; 2. 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 意向承租方经营业态须符合出租方总体商业业态规划要求,意向承租方(略); 4. 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5. 意向承租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并接受招租标的物的现状情况。租赁期内对招租标的物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供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所产生的一切手续以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和承担,装修工程不得改变或者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无权要求出租方对装修进行任何补偿。 |
承租方需提交资料 | >1. 《承租登记表》(含承诺书); 2. 意向承租方应提供: 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为受(略)委托书(注:报名时携带证照原件,以供校验),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要求的其它材料; 3. 满足上述招租条件的其他相关资料。 |
最终承租方的要求及说明 | >1. 承租方不得破坏消防设施,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招租标的房屋对外转租及群租; 2. 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3. 本次租赁物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 4. 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叁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 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 承租方保证合法使用房地产; 7. 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终止合同的,对于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和装修装饰,承租方应无偿无条件留给出租方; 8. 最终承租方须在领取成交确认书后 15日 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 9. 交易服务费参照江苏省物价局文件由最终承租方承担; 10. 意向承租方须(略)单位的,采取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交易地点、交易时间另行通知。 |
踏勘安排 | >踏勘:自行看样 未在集中踏勘日期预约看样的,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物,确认并认可标的物现状,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
对于保证金 | 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 |
交纳金额 | (略) |
交纳方式 | >即日起接受咨询,意向合作方将保证金汇入本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收款人名称:无锡市远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款人眨裕� 开户银行:无锡交通银行扬名支行 打款时请备注:意向承租方(可简称)+标的物(可简称)保证金。 如不备注,无法成功报名,后果自负。 |
交纳截止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处置方式 | >如非资产出租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 在房产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 公告期满后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承租方,未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3. 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承租方拒绝按规定协议成交的; 4. 在交易过程中以招租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 5. 成交确认书领取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最终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 6. 规定日期内未与资产出租方签署标的物招租合同的; 7. 提供虚假资料的; 8. 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9. 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保证金退还: 1. 未成交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将会在成交公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2. 最终承租方的保证金在完成相关承租手续后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划转为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剩余部分原路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