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环评、消防、街道租赁备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证照、经营用途的资格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办理上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略)异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3.出租标的由标的所在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处收取,由承租方自行缴交;承租方应按时自行向相关单位缴交水电费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费用。
4.本出租标的的证载权属人为广东省粤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广东粤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本出租标的经营管理,承租方与证载权属人广东省粤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5.租赁期内,标的物的场地及其物业内所发生的一切治安、消防、安全、环保问题及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应承担的一切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责任。若因承租方或其关联第叁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大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事故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且不作任何赔偿,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6.出租方有权督促承租方做好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工作和主体责任的落实。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方的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检查,完善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设施,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7.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出租标的转租或分租。
8.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妥善处理好与邻居等的关系,做好承租范围内的社会维稳工作,如在承租范围内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承担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租赁期满,承租方在租赁场地内所投入改造、改建及新建的物业等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
10.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后,视为已对出租标的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且接受,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11.本项目租赁期限含免租期。租期叁年以下的,给予最多不超过半个月的免租期;租期叁年(含)以上五年以下的,给予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的免租期,最终免租期由出租方决定并在《租赁合同》明确。免租期起始时间由双方协商。
12.出租标的现状为空置。
13.意向承租方须(略)络竞价程序,竞价基数为月租金,价高者得。
特别提示: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标的现状的提示和介绍。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出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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